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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隆拍卖有限公司

法院自主拍卖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857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定于20171127日上午1120171128日上午11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0611-6层房产,其中一层为底商建筑面积为595.6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乌房权证水字2015361184号,二至六层用途为办公综合楼,建筑面积均为974.57平方米。二至六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乌房权证2015361189号、乌房权证2015361188号、乌房权证水字第2015361188号、乌房权证水字第2015361187号、乌房权证2015361199号。房屋总层数为6层,房屋登记日期为:201562日;结构为钢混结构。

详见“汇信评字(20170658)”和“迪发评字(2017-047)号”估价报告。整体拍卖,评估价:35725465 起拍价:25722334.9,保证金:5144466.96元。

增价幅度:10000(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新疆博隆拍卖有限公司、新疆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新疆博隆拍卖有限公司、新疆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本次拍卖的房产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现无独立停车场。(拍卖成交后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问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办理该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等手续。本院与辅助机构不负责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清场。

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等买受人自行承担。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前10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 “公拍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 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

拍卖辅助机构:(主拍)新疆博隆拍卖有限公司

       (协拍)新疆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新疆博隆拍卖有限公司)

    孙先生(新疆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991-233677113669972319

            0991-450478813999243330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90号天际大厦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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